- 一、查本府因公出國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編列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支應,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第6點第1項規定:「經本府核定之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確實執行。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須派員出國者,應專案報經本府核定。」第8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不得接受其補助或委辦事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以補助或委辦費用,負擔該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之旅費。」第11點第1項規定:「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國後2個月內完成出國報告之撰寫,並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綜上,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如因公務需要,編列預算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應確實依本府因公出國要點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規定之情事,則可視情節輕重,按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規定查處。
- 三、檢附本府因公出國要點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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