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現行條文共十二條, 本次計修正五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 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二、 修正聘僱人員提存離職儲金或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月支報酬計算標準。 (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規範聘僱人員僅發給契約期間自提儲金之情形。
考試院、行政院114年5月15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19021號令.pdf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銓敘部114年5月22日部退四字第11458260821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