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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為簡化行政作業,提升行政效率,並加速人員遴補流程,自即日起,授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指名商調案件,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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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各機關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 旨揭商調案件授權區分如下:
    • 擬商調他機關人員:出缺職務之擬定人選,應由用人機關簽請市長核定後,由各機關、學校辦理商調,並副知本府;俟他機關、學校同意過調後,再以派免建議函報本府核派。
    • 回復過調:接獲他機關商調函,由各機關、學校於收受次日起1個月逕復過調日期,並副知本府。
相關附件
  • 公務人員指名商調授權機關辦理市府函11410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