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115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辦理。二、請善加運用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每年3月)」期間,針對教師、學生及家長妥善規劃執行相關教育宣導活動,以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條第1款之規定,進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以推展性別平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