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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告 - 法令規章
| 公告主旨 | 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7條第4項各機關訂定即時獎勵相關事項之補充規定,轉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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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法令規章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119 |
| 公告內容 |
一、為利各機關訂定即時獎勵規定有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 激勵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各機關得就前2條獎勵方式、 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表揚及其他相關事項,另訂 規定。」補充規定如次: (一)各機關得逕依激勵辦法第5條至第7條規定簽辦獎勵事 宜;如有需要,亦得就相關細節性事項,另訂規定。 (二)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倘因預算編列、所屬機關奬勵規定 之衡平性或其他因素考量,統一訂定獎勵規定,各機關 得直接適用該獎勵規定,或於所訂獎勵規定範疇內,自 訂獎勵規定。 (三)主管機關依修正前激勵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通案 性獎勵規定,其獎勵之方式、額度、事由、程序等細節性事項,如未違反激勵辦法相關規定,得繼續適用。 二、又為獎勵機關首長積極領導所屬,促進機關政策與業務之 推展,提升整體績效與服務品質,激勵辦法第5條第3項明 定機關首長領導有方或推動業務有具體成效,得由上級機 關獎勵之,以該條第1項並未排除機關首長之適用,爰機關 首長如符合第5條第1項各款事由,上級機關得參照第5條第 3項規定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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