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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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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本次修正重點係新增第4點第6項有關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後失聯者,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之規定。
相關附件
  •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市府函1150302PDF
  •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內政部函1150223PDF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修正規定1150223PDF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115022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