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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書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公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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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查旨揭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法於114年12月 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 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 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 分,不適用之。同法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 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 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 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因旨揭修正條文未 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 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 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法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 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 修正規定辦理。

二、基於合法合憲原則,且為使各機關作業一致,爰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法第 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本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 關作業系統調整,因近18萬已退休公務人員(含已審定尚 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尚需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 需半年,故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 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本部將配合旨揭退撫 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 得,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本部將依114年12月 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 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 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 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市府函1150113PDF
  • 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PDF
  •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條文-公報內容-公報查詢-總統府公報中華民國總統府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