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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重申本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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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58899號函辦理。
  •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又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包含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 考量學校為單純的教育場域,為維護教學環境安寧,教育部前以108年 8月28日臺教人(一)字第1080125904號書函,將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函知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並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相關附件
  • 重申請各級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市府函1141218PDF
  • 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教育部108.8.28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