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維護公務員健康權意旨,本總處業依 公務員服務法授權訂定服勤辦法,該辦法第4條明定公務員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 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 外規定及相關程序。同辦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其所屬 機關(構)應於維護輪班輪休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合理 調整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 等。
二、依服勤辦法Q&A(112年9月修訂版)Q4與Q5規定略以,公務 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 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 日。其計算方式,係按日計算,1日以24小時計算,並受 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之限制。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 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所稱每3 個月期限之計算方式,係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並以曆 月為單位計算(如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再次1週期為8 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復依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 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 費、補休假。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 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 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四、綜上,為保障公務員健康權及兼顧機關業務推動,服勤辦 法已明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請各主管機關確 實督導所屬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並依保障法規定 落實加班補償,以維護同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