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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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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之婚假核給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復查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再查民法第148條規定:「(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二、依前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教師婚假之核給,係以民法第982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及婚姻關係存續等事實,作為核假之依據,尚無結婚對象與次數之限制,是教師離婚後與同一配偶依民法規定再辦理結婚登記,得再核給婚假14日。惟公立學校與其所屬教師間屬行政契約性質,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準用民法第148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 三、茲因教師差假核給事宜屬學校差勤管理權責,爰教師申請婚假事由是否符合婚假核給意旨及其准駁,均應由學校就個案情形依前開相關規定覈實認定。又倘教師於請婚假期間離婚,已無婚姻關係存在之事實,自離婚生效日起尚無從繼續實施剩餘日數之婚假,應以其他假別辦理。至倘經學校審認核給教師婚假,起算日期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