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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各機關函送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案件應檢附資料一覽表」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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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第19條之2及公務人員執行 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略以,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 成立與否之決定及調查事證,於決定作成日起7日內函送本 會;該決定之調查程序與人員組成,有未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規定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

二、為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案件之相關作業程序與人員組成,請各機關於函送前開案件時,依旨揭一覽表檢附相關資料。

相關附件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2月10日公護字第1159060030號函PDF
  • 各機關函送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案件應檢附資料一覽表11502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