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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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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7月28日召開「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請查照。

一、 依陸委會114年8月12日陸法字第1140400971號函辦理,並 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依前開陸委會函涉及教育人員部分,摘述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 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請各機關就業管用人依據(法 規、契約等)有需檢討修正處,儘速完成,俾利辦理相 關查核作業,後續由陸委會提供相關宣導資料提供各用 人機關(學校)使用。

(二) 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

1、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處置建議如 旨揭查核人員範圍表,其中教育類別包括各級公立 學校校長等21類「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且未 辦理銓敘審定之編制內舊制職員)。

2、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施行後,以每半年為 期,分別於各該年度之5月31日以前、11月30日以 前,作為實施督考期程,並回歸各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三) 各該用人機關(學校)應持續關注專案查核階段未具結人員,並造冊列管(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同時 應於115年1月1日前將改善情形函報各主管機關(例如各直轄市立、縣市立公立學校函報地方政府,其他公立 學校函報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並請各主管機關研提具體措施,督考各用人機關(學校)儘速完成查核;上開報送之列管情形,請各用人機關(學校)於115年1月1 日起,融入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辦理。各用人機關(學 校)政風單位於上開人員未完成查核前,應提出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並由廉政署統籌督導。

三、有關依本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 查核機制部分,請依函附「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作業說明」辦理,如有疑義,請按人員類別洽詢相關聯絡窗口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