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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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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114教調13調查案及大陸委員 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9月18日陸法字第1140401141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前開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 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本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 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 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 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本院111年11月21日 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諒達)。

四、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構)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