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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上傳附件-0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市府函1141014.pdf
- 上傳附件-0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函1141014.pdf
- 上傳附件-03: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1141014.pdf
- 上傳附件-04: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11410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