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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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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請查照。

一、依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辦 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 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 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 理」,爰併副知相關機關。

三、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