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告

:::

檢送「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表」1份,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14年7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15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前開保訓會函說明略以,按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茲保訓會刻正據以研訂通報相關細節及作業規定,為應過渡期間相關作業所需,各機關於上開作業規定訂定前如有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時,請依式填列通報表,並請於事故發生後72小時內通報上級機關及該會。
  • 三、機關、學校如有前揭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時,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核旨揭通報表,於事發72小時內函報市府及保訓會;市立醫院、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及各區衛生所函報衛生局、市府及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