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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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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信義國民小學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基隆市信義國民小學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106.08.30校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109.07.08校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111.11.22臨時校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114.01.15校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第一條              基隆市信義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本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依據基隆市市政府109514日基府教國參字第1090222742號令修正之「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本校總務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場地,指本校經管之各類運動展演場館、禮堂、各類教室、會議室及展演廳。

校園場地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校園場地對外開放使用,不得影響本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

申請使用校園之場地不得為營業或選舉行為,並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第五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提出申請。但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使用用途、方式、人數及起訖時間。

申請辦理活動使用者,另應載明下列事項:

  ()活動內容及期程、主()辦單位。

  ()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需張貼或懸掛海報、標語、看板者,其內容、張貼或

          懸掛地點、方式及固定方法。

        需佈置會場、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者,其會場佈置方式、

        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之種類、搭建地點應備符合相關

        法令之說明。

前二項應載明事項,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應於通知後五日內補正。

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具申請人之委任書。

第六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本校得要求申請人自費,並以本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活動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應符合基隆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第七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申請不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申請使用校園場地

第八條              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期最多以六個月為限,每週使用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使用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              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三)寒、暑假期間:本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依第一目規定,其餘開放時間依第二目規定。

前項開放時間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基隆市政府核准後調整之,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停止校園場地之開放使用:

一、校園場地施工整修或設備缺損,不宜繼續使用。

二、其他特殊情形開放使用有困難者。

依前項規定停止開放使用者,本校應於網站及門首公告,並函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已核准使用之校園場地,本校因教學或舉辦活動臨時需要自行使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申請人配合調整使用時段;未能配合調整者,應廢止原核准使用,並無息發還已繳規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本校開放校園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十三條             使用校園場地之佈置、器材裝卸、預(排)演及善後清理時間,列入使用時間計算收費。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之團體或單位,場地費得依實際狀況酌予優惠;優惠最高以場地費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七十為限。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應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額度不得低於申請使用之場地費倍。但得視場地、設備情況及租期調整之

第十六條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申請人或使用人之事由造成設施毀損,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回復原狀及賠償費用,得由保證金中扣抵;若有不足,其不足數應由申請人負責償還。

第十七條             基隆市政府其他單位機關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除基本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外,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規費,並得免繳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