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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有關「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業修正書表欄位與相關說明,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修正填寫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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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民國114年6月19日修正發布, 刪除第16條有關各機關辦理送審時,應於銓審案敘明「經 ○○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之規定。次查公務 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114年9月27日修 正第22條規定,刪除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應送本部銓敘審定 之規定。

二、復查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 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應包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所定,於中國大陸 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或定居證之情形。又陸委會為預防違法任職或有人員存在不符法律任用規定 之情況,業擬具「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 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 度化查核,並擬具「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載明相關人員不配合查核之處置方式,其中有關應送本部 銓敘審定人員部分,須配合辦理查核填具上開具結書,始得辦理送審作業。

三、配合前開相關法規修正及國家政策推展,爰修正旨揭書表 相關內容及填寫說明,俾利實務作業。

相關附件
  • 銓敘部有關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業修正書表欄位與相關說明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修正填寫說明市府函1141028PDF
  • 銓敘部有關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業修正書表欄位與相關說明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修正填寫說明銓敘部函1141027PDF
  •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1141029DOCX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1141029DOC
  • 擬任人員送審書114102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