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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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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 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相關附件
  • 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函PDF
  •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PDF
  •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市府函11412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