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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之適用原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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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諒 達)辦理。

二、按上開教育部115年2月5日函示說明二(三)3略以,檢舉案 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 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 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 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 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

三、惟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情形調查表」之調查數據顯示,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上開類此案件時,派校外人員調查比例仍偏高,與上開「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之法規意旨未盡相符。

四、請各主管機關督導所屬學校確依上開說明辦理,教育部將持續追蹤實務執行情形。

相關附件
  •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之適用原則市府函1150430PDF
  • 教育部115年4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108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