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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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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無相關公告內容
相關附件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自115年1月9日生效市府函1141223PDF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PDF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逐點說明PDF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1149060037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