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旨 |
轉知:內政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 公告內容 |
- 內政部書函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業經該部於114年12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140934067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轉請查照。
- 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30日台內移字第1140934067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查旨揭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 第6條:將申請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屬,其親等由「4親等內」修正為「3親等內」。
- 查旨揭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 第6條:將申請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屬,其親等由「4親等內」修正為「3親等內」。
- 第7條:將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赴陸申請案,申請時間由「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
- 第10條: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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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 內政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修正市府函1141231PDF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修正內政部函1141230PDF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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