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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有關教師請「身心調適假」,其課務鐘點費支應方式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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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22429號函辦理。
  • 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教育部於114年10月10日修訂生效「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 綜上,為維護教師心理健康與形塑友善職場氛圍,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無須由教師負擔,教育部並協助補助各地方政府相關經費,確保教師福祉獲得全面保障。
相關附件
  • 有關教師請身心調適假其課務鐘點費支應方式疑義案市府函1150119PDF
  • 教育部114年1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22429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