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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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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市府函1141014PDF
  • 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銓敘部函1141009PDF
  • 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考試院行政院令11410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