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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第十 點

四、最近三年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 以上之處分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 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 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 大。

十、獲選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 行政法人、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 之主管機關,由原遴薦之主管機關報請本院廢止其資格,並令其 繳回已領受之獎座及證書: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養)金、休職、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四)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程序報請本院回復獲獎資格,並 返還獎座及證書:

(一)依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判決無罪確定, 或懲處處分經撤銷確定或有其他依法失其效力之情形。

(二)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刑事再審或非常 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或經懲戒法院再審程序判決不受懲 戒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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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分機10~16 (新生入學、轉學、行事曆、畢業事項、在校成績證明、樂學卡遺失、借還書、美術班招生及課程)
學務處分機20~24 (學生請假、學生活動、體育競賽、衛生保健、學生生活教育、社團活動)
總務處分機30~33 (營養午餐、校舍設備修繕、招標事項、公文收發、學生註冊單、門禁管理)
輔導處分機40~45 (輔導諮商、特殊教育、資源班)
幼兒園分機60~61 (幼兒園招生及相關業務)
保健室分機56~57、人事室分機50、主計室分機55、校長室分機80、警衛室分機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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