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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114年7月21日起生效,請查照。
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第十 點
四、最近三年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 以上之處分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 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 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 大。
十、獲選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 行政法人、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 之主管機關,由原遴薦之主管機關報請本院廢止其資格,並令其 繳回已領受之獎座及證書: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養)金、休職、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四)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程序報請本院回復獲獎資格,並 返還獎座及證書:
(一)依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判決無罪確定, 或懲處處分經撤銷確定或有其他依法失其效力之情形。
(二)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刑事再審或非常 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或經懲戒法院再審程序判決不受懲 戒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