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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明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罷免,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 亦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非因 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是以,公務員於公職人 員罷免案進行期間,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避免利用職權 或職務關係、動用行政資源或使用職銜名器從事支持或反 對特定罷免案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二、又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負有管理責任,於選舉委員會公 告公職人員罷免案宣告成立日起至投票日止,請禁止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且應於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支持或反對罷免活動之告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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