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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5月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2265號函辦理。
  •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教師資格:
      •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知操作。
    •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115學年度將再決定是否賡續商借)。
    •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5月20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2351@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徵實習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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