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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停班課辦 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 (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又本總處109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02441號函(諒達)略以,請各該共同生活圈之直轄 市、縣(市)平時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發布颱風警報時確實依停班課辦法進行協調聯繫,如有預計發布結果 不一致之情形,建議宜由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或指 定人員)直接進行協調,為一致性決定。

二、揆前開規定旨在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 班課發布結果及時機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惟考量各 轄區地形地貌、交通、人口及對災害耐受程度不一,仍請以停班課辦法規定之基準為停班課決策參考,爰酌修旨揭 Q&A之Q3-4內容。

三、旨揭Q&A業同步置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 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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