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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開教育部113年6月21日函以,基於「教育部補助私立 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規定,學生於同一學期已 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 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 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 免金額抵銷。教育部業請學校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倘 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 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 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按,指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 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須備註扣 抵未繳回款項數額。 基此,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機關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 教育補助前,如註冊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 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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