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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1136號函辦理。
  • 二、國教署業於113年4月11日修正發布旨揭選用注意事項,本府業以113年4月12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130115410號函(諒達),本校自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教科用書選用;其中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以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人(依公司法登記經營之圖書出版之公司)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 三、依前開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教科用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錢、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不當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虞。
  • 四、復依前開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3款及第4款規定略以,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有特殊需求或依規定選用教科用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等,報本府備查。
  • 五、國教院刻正審查各出版業者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之113學年度教科用書,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清單,得至國教院全球資訊網「行政服務-教科書審定」之「資訊公開-學期公告用書」查詢,或至「圖書審定」項下查詢審查結果即時進度。
  • 六、本校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並於4/30教師晨會進行宣導,同時於5/2公告學校公務群組,俾利本校教師同仁了解相關法令並依法選用教科用書,以維持學生學習需求,及達成教師教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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