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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80131889號函辦理。
二、依「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杏壇芬芳獎推薦資格為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三、推薦對象:被推薦者分為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四、送件資料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表格一律使用A4紙張,如不敷填寫時,請依格式加頁填寫,但以4頁為限。
(二)表格各欄位填寫內容請依照填寫說明與限制填寫,勿缺漏;倘無相關資料請寫「無」;並同意授權潤飾,俾製作杏壇芬芳錄及相關媒體宣傳資料。
(三)字型限制:
1、字型:標楷體(姓名一律以正楷繕打)。
2、字體大小:12。
3、行距:單行間距。
(四)受推薦個人或團體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並請加製封面與目錄裝訂成冊(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受推薦個人或團體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五、本市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請將薦報資料(含推薦表、優良事蹟資料)一式3份及薦報資料電子檔光碟乙份,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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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分機10~16 (新生入學、轉學、行事曆、畢業事項、在校成績證明、樂學卡遺失、借還書、美術班招生及課程)
學務處分機20~24 (學生請假、學生活動、體育競賽、衛生保健、學生生活教育、社團活動)
總務處分機30~33 (營養午餐、校舍設備修繕、招標事項、公文收發、註冊單製作、門禁管理)
輔導處分機40~45 (輔導諮商、特殊教育、資源班)
幼兒園分機60~61 (幼兒園招生及相關業務)
保健室分機56~57、人事室分機50、主計室分機55、校長室分機80、警衛室分機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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