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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配合旨揭原則修正,將另函轉知「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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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分機30~33 (營養午餐、校舍設備修繕、招標事項、公文收發、註冊單製作、門禁管理)
輔導處分機40~45 (輔導諮商、特殊教育、資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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