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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4340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三、請各校確實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相關函示規定辦理所屬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案,並於函復時副知市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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