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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1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二、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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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分機10~16 (新生入學、轉學、行事曆、畢業事項、在校成績證明、樂學卡遺失、借還書、美術班招生及課程)
學務處分機20~24 (學生請假、學生活動、體育競賽、衛生保健、學生生活教育、社團活動)
總務處分機30~33 (營養午餐、校舍設備修繕、招標事項、公文收發、註冊單製作、門禁管理)
輔導處分機40~45 (輔導諮商、特殊教育、資源班)
幼兒園分機60~61 (幼兒園招生及相關業務)
保健室分機56~57、人事室分機50、主計室分機55、校長室分機80、警衛室分機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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