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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重申請各校(園)應公告所屬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相關規定及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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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相關規定,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二.依上,各校(園)業應訂有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相關規定,請於114年11月14日(五)前再次周知所屬人員,暢通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規定公告於學校(園)網頁或公佈欄。
三.學校(園)應透由校務會議、教師會議或教保會議等集會、內部訓練或文宣等多元管道及方式,加強職場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增進同仁相關知能,並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四.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4年2月訂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請各校(園)自行下載運用;網址:https://www.osha.gov.tw/48110/48713/48735/135152/。

相關附件
  • 基隆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1140115校務會議通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