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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來函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1份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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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PDF
  • 市府書函PDF
  • 教育部函PDF
  • 教育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