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及該會114年8月28日原民教字第1140044373號函辦理。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實施要點規定,所稱清寒,係指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本助學金計入家戶所得之成員為申請學生之主要照顧父母親(或繼父母、同性
配偶);相關作業規定、表件格式請依附件實施要點、申請書等資料內容辦理。
三、本案助學金分為上、下學期核發,國小生每學期1,500元整(即每學年3,000元整)。
四、使用特殊狀況申請表者,需有以下情況,如父母失聯不負照顧養育責任、父母入獄、申請人由社福機構安置或由其他親屬照顧養育等情況。
※請上述符合條件或身分的學生家長,務必於114/09/10(三)前來電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另各獎助學金之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屆時將依補助單位來文之實際情況進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