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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為落實《家庭教育法》法定義務,請貴校於辦理親職教育活動時,務必會同家長會共同推動,並積極利用家長會及班級推播網絡,以強化家庭教育資訊之傳遞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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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第十屆第三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 按《家庭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 為突破現行家庭教育資訊傳遞之瓶頸,請貴校落實下列配合事項:
    • 辦理親職教育課程及活動時,務必會同學校家長會共同規劃與執行。
    • 請結合家長會與班級群組管道,協助推播家庭教育中心之優質資訊至每位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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