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考選部114年6月17日選專三字第1143300861號函辦理。
二、旨揭考試規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114年6月6日修正發布。
三、本次主要修正如下:
(一)刪除列考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及專業科目「社會工作管理」二科目,並配合修正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 准者之應試科目(第七條、第八條)、本考試試題題型 (第九條)、總成績計算方式(第十四條)。
(二)第五條附表增訂實習應在不同機構進行之規定,並規範 二次以上實習在同一機構不同單位實習者,應敘明實習內容差異性,並由不同實習督導認定。
(三)本次修正條文及第五條附表自114年10月1日施行(第十 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