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2)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 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 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 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 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宣 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 業,本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 稱WebITR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 增列警示文字;各機關如非使用WebITR系統,請配合調整 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 檢附陸委會提供之赴港澳警示文字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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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一案,請查照。
- 上傳附件-0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市府函1140926.pdf
- 上傳附件-0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pdf
- 上傳附件-03: 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