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應於教育部函下達後3個月內(即114年12月22日前)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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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 上傳附件-01: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市府函1140926.pdf
- 上傳附件-02: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教育部函11409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