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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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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應於教育部函下達後3個月內(即114年12月22日前)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