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告 - 行政公告
| 公告主旨 | 本校115年度正式教職員、職工健檢注意事項 |
|---|---|
|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132 |
| 公告內容 |
健檢公告內容:本校115年度正式教職員、職工健檢相關事宜分述如下: 一、至114年12月31日前年滿40歲者(民國6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得申請補助費用,分述如下: (一)年滿60歲以上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1 萬2,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6,000元。 (二)年滿50歲(含)以上者,未滿60歲者,每2年受檢1次補助5,500元。 (三)年滿40歲(含)以上者,未滿50歲者,每2年受檢1次補助5,000元。 二、健康檢查在不重複受檢之原則下,依上開規定進行列管。 三、檢查方式﹕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收據費用為健康檢查、 不含門診檢查、掛號費、治療費等,公務人員如未於上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自行繳費後,將繳費收據(收據抬頭為受檢本人、項目為健康檢查、且為同日同一受檢機構)正本送至本校人事室,經費屆時將匯入個人薪資帳戶。 四、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檢查期間,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1日,教師課務自理。惟健檢後回檢查醫療機構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 五、經費核銷: (一)補助範圍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部分、第2次請領、或於不同醫療院所機構受檢(限申請1次)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二)為利年終經費核銷所需日程,請盡早排定受檢,以免延誤請款,受檢人至遲於115年11月30日(星期一)前完成,所有受檢單據應於115年12月11日(星期五)前送達本校人事室,以免逾期無法請款。 六、 檢查項目: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於健檢中心排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含門診檢查、掛號費、治療費等),以落實照護教職員身心健康之意旨,惟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並配合國民健康署補助實施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需要,申請本府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
| 相關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