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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8條第1項有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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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 依安衛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 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是防護委員會所為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應以調查小組所為調查結果為依據,不得未附理由或未審酌事實證據即逕予變更調查結果,其理由如下: (一)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是機關就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成立與否之決定,依安衛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係屬防護委員會之職權範圍,應由防護委員會依法召開會議作成決議為之,惟該決定仍應基於客觀事實之調查結果,並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 次按安衛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是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係經由符合法定程序之訪談、證據蒐集、事實比對及整體情境判斷後而形成調查結論,防護委員會如未有具體理由或新事證之情況下變更調查結果,將使調查 程序流於形式,削弱調查機制之專業性、公正性與當事人信賴,亦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二、 綜上所述,防護委員會如認調查結果係因證據蒐集不足、 調查程序有疑義或有其他不完備之處,應敘明理由請調查小組補充調查或釐清事實;如係對於調查結果之認定有不同判斷,而認有變更調查結果之必要,則應載明不同之判斷基礎及不採用調查結果之具體理由,始得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

相關附件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5月12日公護字第1159060074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