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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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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該條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相關附件
  • 轉知銓敘部函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市府書函1141103PDF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銓敘部函1141027PDF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銓敘部令11410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