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之情形一案,請查照。 |
| 公告內容 |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2月26日總處組字第1152000291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一份。
- 依陸委會115年2月6日陸法字第1159901068號書函略以如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在臺設有戶籍者為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者為陸籍人士,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登記者,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人民,屬軍公教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對象範圍,其於初任、升任、調任等涉及勞動契約締約或換約,均須配合辦理查核具結。又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登記,而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經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者,將溯及喪失取得之臺灣身分,於內政部重新核給居留前,因在臺無合法停留證件,無法擔任約用人員。
- 各機關學校倘有涉及旨揭適用約用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之情形,請依上開陸委會書函之規定及作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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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之情形一案市府函1150303PDF
- 有關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之情形一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1150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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