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旨 |
轉知: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鐘點費支應方式,暨涉及成績考核辦法釋疑,詳如說明,請查照。 |
| 公告內容 |
-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22429號函暨115年3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0548號函、及本府115年1月19日基府教前貳字第1150201236號函暨115年3月20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50111793號函(諒達)辦理。
- 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及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與本府補助,無須由教師負擔,以確保教師福祉獲得全面保障。
- 有關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有關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另就考核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 請各校確依上開說明辦理,以維護教師權益,並落實教師身心健康之保障。
- 檢附教育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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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 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鐘點費支應方式暨涉及成績考核辦法教育部釋疑市府函1150415PDF
- 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鐘點費支應方式暨涉及成績考核辦法釋疑教育部函1150318PDF
- 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鐘點費支應方式暨涉及成績考核辦法釋疑教育部函1141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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