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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勞動部函送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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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核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僱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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