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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114年11月12日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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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銓敘部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 總說明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由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 九月十六日修正施行。茲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 營造友善職場,爰研修本辦法適度放寬相關規定,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 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 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 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相關附件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修正市府書函1141121PDF
  • 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PDF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