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邊欄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公告主旨 轉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請查照。
點閱次數 247
公告內容

一、依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辦 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 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 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 理」,爰併副知相關機關。

三、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

相關附件
  • 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PDF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_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