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補助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作業 要點修正規定 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規定之學生,得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之來回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註冊費。 三、前點申請,應由學生就讀之學校,於會議首日二個月前,將學生填具之申請書(如附件),連同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 (二)發表論文之中、外文摘要。 (三)指導教授或老師推薦函,並註明外語能力。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證明文件,得於申請或審查核定後補送。 四、本部受理申請後,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並於受理後一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 五、學生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後,依核定金額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 1. 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往返經濟艙飛機票。 2. 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學校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不受前目規定之限制。 (二)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支給。 (三)註冊費。 前項補助費用,於本部撥款前,由受補助學生或學校先行墊付。 七、經費之撥付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於收受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領據,向本部辦理請款。 (二)受補助學生應於返國十五日內,檢附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向學校申請補助款及核銷。 (三)學校應於學生返國二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向本部辦理核結。 八、重度身心障礙學生除申請本人之補助外,得申請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往返經濟艙飛機票;其補助經費撥付及核結,與其本人之申請案一併辦理。 |